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活動,保證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活動結論的充分性、適宜性、有效性,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GB/T 19630-2019《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肥料登記管理辦法》、《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機生產投入品是指獲得國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登記或備案,符合GB/T 19630-2019及本規定要求,經中綠華夏有機產品認證中心(以下簡稱COFCC)評估可用于有機生產的農業生產投入品。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申請《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以下簡稱《評估證明》),且符合國家標準GB/T 19630-2019《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附錄A中表A.1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附錄B中表B.1的動物養殖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及用于動物營養的物質。
第四條 COFCC負責有機生產投入品的評估、頒證及評估后管理工作,申請單位如發生質量監管事件應及時向COFCC通報相關信息。
第二章 評估程序
第五條 凡獲得國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登記或備案的農業生產投入品生產企業,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質量管理體系,均可作為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第六條 申請辦理《評估證明》的肥料、飼料添加劑產品,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國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登記或備案。肥料產品需取得肥料登記證,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及產品應取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與產品批準文號,新飼料添加劑還應取得新飼料添加劑證書,進口飼料添加劑應取得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
(二)產品質量符合相關國家、行業、地方、獲得備案的企業技術標準,符合有機產品生產投入品使用要求,生產符合環保要求;
(三)產品應有利于補充土壤有機質和養分,或有利于保護和促進使用對象的生長,或有利于保護和提高使用對象的品質,或有利于補充畜禽營養需求;
(四)在合理使用的條件下,對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不造成使用對象產生和積累有害物質,不影響人體健康;
(五)非轉基因產品和以非轉基因原料加工的產品。
第七條 肥料申請產品應與肥料登記證保持一致;飼料添加劑申請產品應與產品批準文號或登記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條 《評估證明》申請單位應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國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登記或備案文件;
(四)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證明材料;
(五)加工廠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布局圖;
(六)申請產品的產品生產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產品執行標準;
(七)加工廠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生產技術規程;
(八)平行生產管理制度(適用時);
(九)如果屬于委托加工,請提交委托加工協議、加工廠相關資質證明文件(適用時);
(十)所有原料、助劑、菌種、酶等物資的購買協議、票據、標簽、說明書或其它相關證明;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原件;
(十二)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包括續展證明、商標轉讓證明、商標使用許可證明等)(適用時);
(十三)產品包裝標簽及使用說明書;
(十四)COFCC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評估證明》的辦理流程。
(一)申請
1. 初次申請《評估證明》的,申請單位向COFCC提出申請,并按照有機投入品評估資料清單提交所有文件(一式二份),有關文件資料可通過COFCC網站(www.thelainegroup.com)下載。
2. 再次申請《評估證明》的,申請單位應至少在《評估證明》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提出再次評估申請,并按照有機投入品評估資料清單提交所有文件(一式二份)。
(二)受理
COFCC認證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評審。
1. 合同評審合格的,COFCC依據《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審核管理收費標準》核算費用,向申請單位寄發《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受理通知書》和《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再次申請《評估證明》如不涉及評估費用、規模變化的,《合同》自動延續生效,不再簽訂新合同,只向申請單位寄發《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再評估通知書》。
2. 合同評審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寄發《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單位且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現場檢查
1. 在與申請單位簽訂《合同》且確認收到評估證明費用后,COFCC認證部門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并通知申請單位。
2. 檢查組根據評估證明依據的要求對評估證明申請單位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核實生產加工過程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過程與評估證明依據的符合性。檢查過程至少應包括:
(1)首次會議;
(2)對生產、加工、儲藏過程和場所的檢查;
(3)對產品包裝標識情況的評價和驗證;
(4)對生產環境質量狀況的確認,并評估對生產的潛在污染風險;
(5)對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項采取的糾正和/或糾正措施進行驗證(適用時);
(6)對管理人員和操作者的訪談;
(7)對申請單位提供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規程文件與記錄進行審核;
(8)對評估證明產品的產量與銷售量的匯總核算;
(9)對產品檢測報告進行審核。
(10)末次會議。
檢查組在結束檢查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向受檢查方確認存在的不符合項,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3. 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并提交COFCC。
(四)綜合審核
COFCC認證部門收到檢查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核并下發《綜合審核意見通知書》。原則上申請單位應在收到《綜合審核意見通知書》一個月內提交綜合審核補充材料,逾期視為放棄評估,COFCC認證部門下發《評估流程終止通知書》,終止此次評估流程。對于申請材料審核合格或補充材料后合格的,境內認證部出具綜合審核報告,經審批后將相應材料轉至頒證評審部進行后續評審工作。
(五)評估決定
頒證委員會定期召開評審會議,客觀的做出評審決定。評審決定為頒發評估證明的,COFCC頒證部門在評審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評估證明》。評審決定為不予頒發評估證明的,COFCC頒證部門在評審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放《拒絕頒發評估證明通知書》。
評估證明的有效期最長為12個月,《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有效期間獲證企業的營業執照、肥料登記證、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新飼料添加劑證書、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等任一資質失效,評估證明也隨之失效。
第三章 評估后管理
第十條 《評估證明》的變更
(一)獲得評估證明的產品在評估證明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單位應當在15日內向COFCC申請變更。COFCC自收到評估證明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評估證明進行變更:
(1)申請人或者有機生產投入品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
(2)評估產品商品名變更;
(3)增加評估產品種類或數量,與本證明產品出自同一加工場所或同一質量管理體系;
(4)增加加工場所,與本證明產品出自同一質量管理體系;
(5)減少本證明所含產品種類、數量或加工場所;
(6)使用相同原料的系列產品,原料數量不變,僅調整評估產品原料分配;
(7)其他需要變更證明的情形;
增加加工場所,與本證明產品出自不同質量管理體系的,應按照新申報評估項目評估程序進行評估。
(二)證明變更的程序
申請人填寫《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變更申請表》并將申請書及其它相關材料,提交給評審頒證部進行文件審核。
對于(一)中(3)、(4)所列情況,經評審頒證部審核,轉認證部門進一步審核,認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派出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申請人按照《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審核管理收費標準》要求繳納評估證明變更相關費用,認證部門審核結束后,將有關審核材料匯總,由頒證委員會進行復核并做出評審決定。
對于(1)、(2)、(5)、(6)、(7)所列需要變更的情況,經評審頒證部審核,由頒證委員會進行復核并做出評審決定。申請人按照《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審核管理收費標準》要求繳納評估證明變更相關費用并將原評估證明寄回,評審頒證部負責辦理評估證明變更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評估證明》的注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FCC應當在30日內注銷評估證明,并對外公布:
(1)評估產品不再生產的;
(2)申請單位自主申請注銷的;
(3)其他需要注銷評估證明的情形。
(二)申請單位填寫《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注銷申請表》,評審頒證部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COFCC主任批準后,通過網絡或其它媒體對注銷評估證明的企業、產品及其它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獲得評估證明的單位應自覺接受國家和地方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COFCC以及消費者的監督。適用時,COFCC將通過不通知檢查或產品抽樣檢測的方式對獲得評估證明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評估證明的暫停
(一)獲得評估證明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FCC應在15日內暫停評估證明,暫停期為1至3個月,并對外公布:
(1)未按照規定使用COFCC機構標識;
(2)獲得評估證明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評估要求,且經COFCC評估在暫停期限內能夠能采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3)其他需要暫停評估證明的情形。
(二)對于需暫停評估證明的,質量管理部填寫《暫停使用評估證明審批表》,報頒證委員會審批,COFCC主任批準簽發,通知責令獲證單位暫停使用評估證明和COFCC標志,并限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整改,向其說明整改內容、限定整改期限和恢復申請的要求,并通過網絡或其它媒體對暫停認證的企業、產品及其它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評估證明的撤銷
(一)獲得評估證明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FCC應在7日內撤銷評估證明,并對外公布:
(1)獲得評估產品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行業、地方、獲得備案的企業技術標準;
(2)獲得評估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了轉基因原料及其衍生物的;
(3)獲得評估產品的申請單位虛報、瞞報評估所需信息的;
(4)獲得評估產品的申請單位超范圍使用COFCC機構標識的;
(5)獲得評估產品的加工場所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6)獲得評估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活動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評估要求,且在證明暫停期間,未采取有效糾正或者糾正措施的;
(7)獲得評估產品在評估證明標明的生產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8)獲得評估產品的申請單位對相關方重大投訴且確有問題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9)獲得評估產品的申請單位從事有機投入品評估活動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10)獲得評估產品的申請單位拒不接受監管部門或者COFCC對其實施監督的;
(11)其他需要撤銷評估證明的情形。
(二)對于需撤銷評估證明的,質量管理部填寫《撤銷評估證明審批表》,報頒證委員會審批,COFCC主任批準簽發。通知責令獲證單位停止使用評估證明,并將撤銷的評估證明交回認證機構,并通過網絡或其它媒體對撤銷評估證明的企業、產品及其它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評估證明的恢復
(一)評估證明被注銷或撤銷后,評估證明不能被恢復,應按照初次評估流程重新申請評估證明。
(二)評估證明被暫停后,需在暫停期滿且完成對不符合項的糾正或糾正措施并經COFCC確認后,方可恢復評估證明。
(三)質量管理部根據獲證單位整改情況和恢復申請,填寫《恢復評估證明審批表》,報頒證委員會審批,COFCC主任批準簽發。暫停期滿,恢復評估證明后,通過網絡或其它媒體對恢復認證的企業、產品及其它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COFCC制定并負責解釋。